601011:宝泰隆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借款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借款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我们作为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审议的《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进行了审查并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已向我们提交了本次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相关文件及协议范本,我们仔细审阅了相关材料并就有关情况进行了询问,现就该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1、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七台河宝泰隆供热有限公司担保及授权事项符合《公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银行相关协议及要求进行担保,公司已严格控制担保风险,七台河宝泰隆供热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本次担保风险在可控范围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2、本议案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本次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 3、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该事项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最终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借款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刘永平: 慕福君: 闫玉昌: 二 O 二 O 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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