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1011:宝泰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修订) 二 O 二 O 年六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 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或授权。内幕人员 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报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批准,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 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 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的价格有重大影响,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并经公司选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购置或***资产的决定;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六)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七) 公司尚未披露的季度、中期及年度财务报告; (八) 高比例送转股份; (九) 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十) 公司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十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二)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三)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四)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五) 公司回购股份; (十六) 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的计划; (十七)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八)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九)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 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 (二十一)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重大资产重组计划; (二十二) 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二十三)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四)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五)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二十六)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二十七)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 赔偿责任; (二十八)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二十九)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定期报告及其财务报告; (三十) 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 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因所担任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三)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 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者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 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 因履行工作职责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 (八)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公司证券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九) 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十)由于与公司有业务往来而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非公开信息的人员; (十一) 为公司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以及参与重大事件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 (十二) 公司各相关部门和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工作人员及由于所任职务可以获取或接触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 (十三)上述规定的自然人配偶、年满 18 周岁子女和父母以及其他因亲属关系 获取的内幕信息的人; (十四) 其他通过直接或者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 和父母。 (十五)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在公开披露前,公司应按一事一记的方式如实、完整地 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见附表),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内幕信息获取渠道等相关信息,以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公司进行涉及股价敏感信息的重大事项的研究、策划、决策及报送工作时,应当简化流程,缩短时限,尽可能缩小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与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 息的第一时间。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 告、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 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于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通知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材料保存年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部门、子(分)公司及分支机 构的主要负责人应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 幕信息知情人,应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要求进行填写。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六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 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 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规定第十条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 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 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 第十八条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黑龙江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可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进行本规定第十七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第二十条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 披露重组事项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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