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1011:宝泰隆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 O 二 O 年九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 披露工作的管理,确保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规定要求 披露的以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程序送达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包括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副 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及其相关工作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亦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本制度中“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 内。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 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本制度、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公司在披露信息前, 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 第十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 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十一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如果出现任何错误、遗漏或误 导,公司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作出说明并公告。 第二章 应披露的信息及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一)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并在公司指定的报纸上披露年度报告摘要,同时在公司指定的网站上披露其全文; (二)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中期报告,并按照上交所的要求进行披露; (三)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季度报告,并按照上交所的要求进行披露,公司第一季度的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第十三条 公司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 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 业绩预告。 第十八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 券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九条 公司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 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与上交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按照上交所安排 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上交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报告,包括但不 限于以下事项的公告: (一)重大事件; (二)董事会决议; (三)监事会决议; (四)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 (五)股东大会决议; (六)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七)招股说明书、募集资金说明书。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三条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 果。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转让、报废; (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八)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 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积极关注参股公司经营情况,若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公司应当积极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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