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1011:宝泰隆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601011) 二 O 二 O 年九月九日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日程 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9月9日(星期三)14:30 二、网络投票系统及投票时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0年9月9日至2020年9月9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宝泰隆路16号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五楼会议室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焦云先生 六、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七、与会人员 (一)截止2020年9月3日(星期四)交易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公司董事会邀请的其他人员 八、会议议程 (一)参加现场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到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签到登记 (二)14:30现场会议正式开始,董事会秘书报告股东现场到会情况 (三)会议主持人宣布股东大会开始,宣读议案 (四)介绍现场出席情况,会议登记终止,宣布到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数 (五)股东发言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回答提问 (六)宣布记票人、监票人名单 (七)现场会议表决 (八)统计表决结果,宣布现场表决结果 (九)网络投票结束后统计最后表决结果 (十)见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十一)宣读会议决议,出席会议的董事等签署会议记录、决议 (十二)主持人宣布会议闭幕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为确保公司本次会议的顺利召开,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大会须知如下,望出席股东大会的全体人员遵守执行: 一、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应当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其他股东权益; 二、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表决权等权利。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应认真履行其法定权利和义务,不得侵犯其它股东的权益,不得扰乱大会的正常秩序;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在办理会议登记手续时出示或提交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东账户卡、加盖法人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股东)、授权委托书(股东代理人)、持股凭证等文件; 四、出席大会的股东依法享有发言权、咨询权、表决权等各项权利,但需由公司统一安排发言和解答; 五、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股东事先准备发言的,应当先在证券部登记;股东临时要求发言或提问的,需先向会议主持人提出口头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发言或提问; 六、为确保大会正常进行,每位股东发言次数原则上不得超过3次,每次发言时间原则上不超过5分钟,在股东大会进入表决程序时,股东不得再进行发言或提问; 七、为保证会议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切实维护与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合法权益,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以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进入会场; 八、为保持会场秩序,在会场内请勿大声喧哗,对干扰会议正常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予以查处;会议期间请关闭手机或将其调至振动状态。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O 二 O 年九月九日 议案一: 关于修订《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 因《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于 2019 年底进行了修订,并于 2020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公司董事会根据新《证券法》修订的内容,对《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制度》”)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原《制度》中第二十三条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 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现修改为第二十三条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 押、***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 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原《制度》中第二十三条后增加第二十四条 公司发生可能对公 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 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 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转让、报废; (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 (八)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 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原《制度》中第二十四条变更为第二十五条,并以此类推至第七十条变更为第七十一条 原《制度》中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公司证券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现修改为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公司证券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及进展情况,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详见公司披露的临 2020-052 号公告,修订后的《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审议。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O 二 O 年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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