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773:西藏城投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定期)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西藏城市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定期)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人作为西藏城市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定期)会议审议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向上海北方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续借委托贷款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关于公司向上海北方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续借委托贷款暨关联交易的事项,我们审阅了议案相关的资料、报告,亦就有关问题进行了询问。基于独立判断,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是为支持公司在日常业务开展中临时性资金周转的需要,遵循了市场定价原则,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稳定发展,符合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关联董事在董事会上已履行了回避表决义务,本次交易及决策程序符合《公司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关于 2020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 2020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相关资料,我们认为,2020 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遵循专户存放、规范使用、如实披露、严格管理的原则,基本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之情形,符合全体股东利益。 三、关于上海北方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向关联人***商品房的独立意见 关于上海北方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向关联人***商品房事项,我们认真审阅了本次关联交易相关的房屋购买合同等资料,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属于公司 正常销售行为,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也不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本次关联交易的定价符合该商品房的市场销售价格及购买该商品房的销售政策,关联交易价格公允,符合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关联董事在董事会上已履行了回避表决义务,本次交易及决策程序符合《公司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邵瑞庆、钟刚、刘培森 2020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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