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云股份: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300097 证券简称:智云股份 公告编号:2020-081 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于2020 年 9月 3 日下午14:30 在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大洋路 126 号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师利全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9 月 3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20 年 9 月 3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4 人,代表股份 63,451,35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21.989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32,944,50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11.417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2 人,代表股份 30,506,84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10.572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260,4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0.090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260,4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902%。 3、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会议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 1、审议通过《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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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0,263,3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2018%;反对24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798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4900%;反对 243,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3.51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关联股东师利全先生、李超女士对该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2、审议通过《关于
<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0,263,3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2018%;反对24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798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同意 16,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4900%;反对 243,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3.51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关联股东师利全先生、李超女士对该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0,263,3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2018%;反对24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798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4900%;反对 243,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3.51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关联股东师利全先生、李超女士对该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沈琦雨、李小康律师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9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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