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746:江苏索普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 Jiangsu Jiang Cheng Law Firm 地址:江苏省镇江市正东路34号10楼 Address:10F,No.34,Zhengdong Road,ZhenjiangCity, JiangsuProv. 电话/Tel:0511-84490102 传真/Fax:0511-84416626 邮编/P.C:212003 二�一八年五月八日 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苏成律证字[2018]索普第001号 致: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22号公告公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 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及《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内部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接受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索普”)的委托,指派孙亮律师、孙明律师(以下简称“经办律师)” 出席江苏索普于2018年5月8日召开的“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进行审核和法律见证,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经办律师审查了江苏索普提供的有 第 1页共12页 关本次股东大会的如下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 1.《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2.江苏索普董事会于2018年4月11日在《上海证券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八届三次董事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11); 3.江苏索普监事会于2018年4月11日在《上海证券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八届二次监事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12); 4.江苏索普董事会于2018年4月11日在《上海证券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8-017); 5.江苏索普于2018年4月24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6.江苏索普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7.江苏索普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等会议文件。 江苏索普向本所承诺:江苏索普向本所提供的文件、数据等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主体的居民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有效持股凭证、授权委托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及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资料上的签名及/或 第 2页共12页 印章均是真实的,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者原件一致,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经办律师仅对江苏索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亦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或非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基于上述,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江苏索普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对江苏索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根据2018年4月9日召开的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八届三次董事会议决议,江苏索普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江苏索普董事会于2018年4月11日在《上海证券报》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了《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距 2018年5月8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提前通知时间符合规定要求。 第 3页共12页 3.前述公告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投票方式、召开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会议审议事项、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等事项。 根据上述通知,江苏索普董事会已在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并按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经办律师认为,江苏索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8年5月8日(星期二)14:30 在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求索路 88 号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三楼第二会议室如期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由江苏索普董事长胡宗贵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18年 5月 8 日(星期二)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18年5月8日(星期二)9:15-15:00。 本次股东大会当场作会议记录,并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会议主持人等进行签名。 经办律师认为,江苏索普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日期、时 第 4页共12页 间、地点、会议内容与公告所告知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经经办律师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其资格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共计31名,代表江苏索普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129,797,922股,占江苏索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3591%,其中: 1.经办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或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8名,代表股份数为129,268,214股,占江苏索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19%,均为截至2018年4月27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登记手续的江苏索普股东。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股东委托代理人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2.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的最终确认件,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3名,代表股份数为529,708股,占江苏索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通过网络方式投票的股东,视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江苏索普全体董事、监事、高管,董事会秘书及经办律师出席了本次股 第 5页共12页 东大会。 (二)本次股东大会由江苏索普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经办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所提交的证明文件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现场表决投票时,按《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由本次股东大会推举的与审议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股东代表、监事与经办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 (三)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后,江苏索普汇总统计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并在会议现场公布了投票结果。 经办律师认为,江苏索普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经办律师见证,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议案逐项进行了审 第 6页共12页 议,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的具体表决情况、表决结果为: 议案一、关于补选马克和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9,797,9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058,822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二、公司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29,797,9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三、公司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29,797,9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 第 7页共12页 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四、公司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29,797,9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五、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129,797,9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058,822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六、关于 2018 年继续执行《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的议 案 因本议案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江苏索普(集团)有限公司、” “邵守言”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1,058,8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股 第 8页共12页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058,822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七、公司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测的议案 因本议案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江苏索普(集团)有限公司”、“邵守言”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1,058,8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058,822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八、关于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及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的议案 第 9页共12页 表决情况:同意129,797,9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九、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9,797,9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十、关于续聘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9,797,9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058,822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对上述议案逐项予以投票表决,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没有对公告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各项议案通过的票数 第 10页共12页 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最低票数要求。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提案全部获得通过,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经办律师认为,江苏索普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江苏索普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上述法律事项而出具,而并未涉及其他法律事项。本所同意依法对经办律师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所同意江苏索普按照有关规定将本法律意见书呈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并予以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江苏索普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名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签名盖章页) 第 11页共12页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签名盖章页。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黄友定 经办律师:孙亮 经办律师:孙明 二�一八年五月八日 第 12页共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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