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电源: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0 年 7 月 14 日,公司召 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已于 2020 年 7 月 15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 出了《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7 月 30 日 14:00 在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 二西路 822 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7 月 30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7 月 30 日上午 9:15 至 2020 年 7 月 30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73,904,358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1.8589%,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5 名,均为 截至 2020 年 7 月 23 日 15:00 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230,660,89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6.8291%。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3,243,46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0298%。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3,243,56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298%。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关于终止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73,904,35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3,243,56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 审议《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73,885,15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0%;反对 19,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3,224,36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56%;反对 19,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4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 逐项审议《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73,885,15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0%;反对 19,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3,224,36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56%;反对 19,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4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02 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表决结果:同意 273,885,15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0%;反对 19,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3,224,36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56%;反对 19,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4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03 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 273,885,15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0%;反对6,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弃权 12,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7%。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3,224,36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56%;反对 6,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6%;弃权 12,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8%。 3.04 定价基准日及发行价格 表决结果:同意 273,885,15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0%;反对 19,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3,224,36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56%;反对 19,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4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05 发行数量 表决结果:同意 273,885,15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0%;反对 19,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3,224,36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56%;反对 19,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4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06 限售期 表决结果:同意 273,885,15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0%;反对6,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弃权 12,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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