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泰科技:关于收到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应诉通知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969 证券简称:安泰科技 公告编号:2020-031 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应诉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公告中含义如下: 安泰科技、公司、本公司: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安泰生物:北京安泰生物医用材料有限公司(公司持有其 26.55%股权) 中通银莱:中通银莱(北京)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5 月 18 日,公司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来的《应诉通知书》 [(2020)京民申 2379 号]及民事再审申请书,中通银莱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 民法院于 2019 年 12 月 19 日对安泰生物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京 01 民终 2323 号民事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诉讼案件的背景 2015 年 4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安泰科技转让所持有安泰生物控股股权项目”的议案》,同意将公司所持有 的安泰生物 65%-70%股权,在北京市产权交易所挂牌交易。2015 年 6 月 29 日, 经北京市产权交易所确认,中通银莱通过竞价交易方式,以 8,553.022 万元的价 格摘牌受让安泰生物 70%股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15 年 4 月 20 日及 2015 年 7 月 21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转让所持北 京安泰生物医用材料有限公司控股股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31)《安泰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挂牌转让所持北京安泰生物医用材料有限公司控股股权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5-051)。 2016 年 9 月,公司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一份和开 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件,案号(2016)京 0108 民初 33217 号。中通银莱以本公司向其转让安泰生物股权存在纠纷为由起诉本公司,要求本公司解除安泰生 物股权交易合同。本案于 2017 年 4 月 20 日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诉讼 中中通银莱要求变更诉讼请求,将解除合同变更为撤销合同。2017 年 10 月 25 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据其 2017 年 9 月 1 日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书,冻 结本公司基本账户项下人民币 9,000.00 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18 年 3 月 31 日和 2018 年 8 月 14 日在巨潮资讯网公布的《公司 2017 年年度报告》 《关于参股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42)。 2018 年 12 月 27 日,公司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案 号(2016)京 0108 民初 33217 号。判决结果如下:撤销中通银莱与安泰科技于 2015 年 7 月 6 日签订《北京安泰生物医用材料有限公司股权交易合同》;判决 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通银莱返还股权转让款 85,530,220 元,同时赔偿利息损失,分两部分:第一部分以 9,474,066 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自 2015 年 6 月 19 日起计算至返还股权转让款之日为止,第二部分以 76,056,154 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 2015 年 7 月 13 日起计算至返还 股权转让款之日为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2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 露的《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安泰生物医用材料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01)。 根据上述一审判决结果,公司于 2018 年末按照会计准则确认预计负债100,404,995.95 元。但公司认为一审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认定的事实及采纳的 证据与本案实际情况不符,于 2019 年 1 月 9 日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对案件事实进行了核实、调查和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2019 年12 月 19 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19) 京 01 民终 2323 号。判决结果如下: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6)京 0108 民初 33217 号民事判决;驳回中通银莱(北京)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 求;一审案件受理费 483,787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均由中通银莱(北京)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 469,451 元,由中通银莱(北京) 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21 日在巨潮 资讯网披露的《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泰生物股权转让诉讼案件二审判决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69)。 二、申请再审的基本情况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中通银莱(北京)投资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36 号 1 幢第 12 层 09 号。 法定代表人:崔海飞,经理 。 再审被申请人: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76 号。 法定代表人:李军风,董事长。 原一审被告、二审原审被告:北京安泰生物医用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永丰产业基地永澄北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李威,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中通银莱公司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12 月 19 日对安泰生物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京 01 民终 2323 号民事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请求如下: 1、请求依法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 01 民终 2323 号民事 判决。 2、请求依法维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6)京 0108 民初 33217 号民事 判决。 3、请求依法判决由再审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三、本次公告前公司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除本案件之外,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再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为中通银莱在二审败诉之后申请的再审案件,截至本公告日,案件处于再审审查阶段,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积极应诉并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0)京民申 2379 号]; 2、再审申请书。 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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